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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业主投诉被邻居装的监控看光了!警方介入调查

来源:优游ub8登录网    发布时间:2023-11-25 19:04:36

  邻居安装的360度全景监控摄像头正好对着她家门口,门前区域一览无遗,完全没了隐私,感觉被看光了,小区物管管不了,警察到场也没能处理问题。现在对方更是直接把常闭式防火门敞开着,两个全景摄像头直接对着她家门。

  对此,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运云律师表示,依照我国《民法典》《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相关条款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个人隐私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即使安装摄像头出于安全考虑,也不能超出合理范围,否则会致使他人隐私处于随时有可能暴露状态,侵犯他人隐私。

  3月11日,家住深圳龙岗区金地龙城中央小区的扬小姐向南都投诉:她家大门与隔壁邻居大门中间隔了一道防火门,隔壁邻居在门口安装了两台360度无死角的监控摄像头,防火门外面的摄像头正好对着她的家门,她家门前区域一览无遗。而防火门内的摄像头看邻居心情,经常在防火门留一道大缝,也能看到她家门前区域,进出绝对没隐私,心理上的压力很大。社区物业说管不了,警察到场也没法处理问题,理由都是“没有执法权,无权拆除”。

  扬小姐告诉南都记者,她与邻居多次协商,一直谈不拢,对方拒绝拆除,并称他们的行为合理、合规。

  她请求警察先遮挡监控,警察让她找物业处理。多次催促之下,物业安保人员拿来东西准备遮挡,遭到涉事邻居阻拦。

  涉事邻居向南都记者解释,他们去年11月入住,安装两个监控器是因为对门一家将鞋架、箱子等杂物放在走道上,“家里孩子较多,偶尔路过可能踩到或碰到,对方就报警,警察总找上门,为自保才安装监控,我也想与邻居坐下来好好协商,可以拆掉监控。”

  “我们跟物业反馈他们在逃生口搞违建,执法队下达通知书要拆除,但对方到今天都没有拆除,而且一直刁难我们。由于对方多次踢坏门口的行李箱,踩踏鞋子,我们多次报警处理无果,于是在家门口安装可视门铃以便保留证据,它并非监控,不会拍到隔壁邻居的家门。”

  扬小姐说,3月11日她再次报警,希望警方介入督促涉事邻居拆除两台监控摄像头。接警警察回复无权拆除,但会把情况上报,约街道办、物业管理、业主协商处理。3月14日上午,她再次报警,街道办、物业、警方均到场,但还是没有解决问题。

  对此,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地龙城中央小区管理服务中心回应,已经将此事交给派出所处理,暂时不方便透露处理情况。业主私自安装监控产生的矛盾纠纷,物业方面一般会先协调,协调不成只能找街道办、派出所。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3月12日开具的报警回执显示,扬小姐于2023年3月11日22时28分报警,派出所已将情况如实登记。南都记者致电接警的郑警官询问此次摄像头安装纠纷后续处理情况,对方回复需要联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了解。

  其后,南都记者联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证实,针对该起邻里纠纷,社区工作站、派出所均已经介入调处。

  张运云律师表示,在扬小姐的投诉案例中,由于邻居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是360度旋转的,能够最终靠控到各个角度,扬小姐及其亲朋好友进出家门的行踪全部暴露在摄像头的监控范围,而这一些信息是投诉者不想为外人所知且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属于个人隐私。

  可能有人会认为邻居安装摄像头的位置对着公共楼道,拍摄范围属于公共区域,不涉及隐私权的侵犯。对此,张运云律师进一步解释,事实上居民楼道并非类似公园、街道一样每个人都能进入的场所,人员进入一般都需要登记,即便是开放式小区,楼道也属常人所不至的场所,业主会有较高的隐私保护期待值,何况该区域存在大量的私人生活信息,即便认定楼道属于“公共区域”,业主的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据介绍,目前市面上大部分摄像头监控装置可由手机控制,可以联网使用,轻易造成被拍摄者的行踪轨迹为他人知晓,甚至暴露于网络,更可能被不良商家、个人或犯罪分子分析使用,使被拍摄者的行踪信息、私人生活及家庭财产处于不安全状态。

  张运云律师解释,业主在自家门口、公共楼道设置摄像头有两个前提:一是安装摄像头主观意图是否为满足防盗、安全,二是注意行为方式,摄像头安装在公共区域应避免拍到其他业主的入户门。

  在张运云律师看来,邻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隐私权,也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侵犯。这些权利在我国《民法典》《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中属于民事权利,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据其介绍,若发生纠纷,能够最终靠自行协商、物业介入、社区、民警协调等方式处理,但这些不具有强制力,不一定能够完全解决问题。如果侵权者坚决不肯拆除,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侵害(拆除摄像头或者部分遮挡摄像头,直到隐私权不受侵犯),因此遭受损失的,还能要求赔偿,侵权者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还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30日审理的“李某与黄某隐私权纠纷一案”,就是住宅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引发的侵权官司。

  家住广州天河某小区604室的黄某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取景范围有604室、605室大门外的公共走廊,605室住户李某提出异议。

  黄某称安装摄像头为监看自家房门、防盗,李某认为黄某通过摄像头监控公共走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摄像头摄像范围为公共走廊,属于公共活动区,公民在该区域的行为具有公开性,黄某并未侵犯李某的隐私权。

  但是,广东省高院再审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最终认定黄某的行为对李某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应视为民事侵权并承担对应责任,判令黄某停止摄录李某进出住宅信息的行为。

  谈及上述案例,当时的审判法官对此释疑,私人安装可摄录相邻住宅门口区域的摄像头是否侵犯相邻住户隐私权,是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 一方面,黄某因住宅门锁被多次破坏,在门上安装摄像头进行防范,目的是保障住宅安全,拥有相对应的合理性;

  ☞ 另一方面,李某也确因该摄像头可同时摄录其住宅门口区域、出行情况,生活受到明显侵扰。

  据其分析,李某在住宅门口的出行情况是否属于隐私,应结合其所处“环境”来综合认定。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与财产安全、私人生活小习惯等高度关联,李某对在该区域的活动信息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该活动信息之所以被认定为隐私,和其遭受可记录、可存储的持续摄像头监控是不可分的。

  据介绍,此案再审判决体现两个要旨:一是私人安装可摄录相邻住户住宅门动信息的摄像头,侵扰相邻住户生活安宁,属于侵害隐私权行为;二是私人摄像头安装者违反注意义务侵害他人隐私权,应就该侵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的审判,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对于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合理期待,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意义,入选了《中国审判》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原告潘某家与被告何某、陈某家是对门,两家大门相距1.5米左右,同一层楼只有他们两户,潘某状告何某、陈某家安装的摄像头对着楼梯、电梯口,每次出入经过楼梯及有客人来访,容易被监控,没有私隐。

  在此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基于安全、卫生保障等合法理由在家门侧安装摄像头监控合法区域属于法律赋予的自由,未侵害他人任何合法权利,故无需拆除。

  而且,涉诉摄像头仅有130度视角,安装部位专属于被告家外墙,只能拍摄到被告家大门口局部区域以及被告门前右侧半层楼道,上述监控范围内属于可供不特定人随时出入的完全开放性公共空间,任何人员活动不属于不能对外公开的隐私,也不能拍摄到原告家门窗区域、其他任何秘密信息,客观上还可有助社区治安,故具正当性。

  二审法院判决也认定被告安装摄像头是基于安全保护、制止不良行为,没有侵害原告潘某的私人领域,是合法利用。

  因此,专业的人建议安装摄像头的业主尽可能的避免对着其他业主大门,要么调整角度,要么遮挡摄像范围,避免对其他业主生活造成影响。安装摄像头前可以告知邻居安装原因,征求意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邻里矛盾。

  3月20日-21日,南都大数据研究院就此话题发起网络问卷调查。结果发现,83.4%的收房的人说支持住户在门前安装监控设备,更有44.4%的受访者称已在家门外安装监控设备。有受访者坦言,随只能家居日渐普及,安装可视门铃的人慢慢地多,相关设备确实提升了用户的安全感和生活便利度。

  已安装门前监控设备的受访者中,78.26%表示监控目的是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占比最高;其次有73.91%表示希望警示、震慑不法之徒;也有53.04%表示该监控设备是为解决邻里纠纷提供线

  数据显示,只有16.99%的收房的人说介意邻居在其门前安装监控设备,其中独居受访者介意此举比例略高于其他受访群体。有专家这样认为,这说明公众对于有几率存在的隐私泄露缺少强烈风险意识,只有少数重视,要进一步强化隐私安全观,要明晰权利边界,既要懂得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对他人侵犯自身权益的不法行为,也要勇于维权。

  介意邻居在其门前安装监控设备的受访者中,有64.75%表示担心监控设备可能拍摄到个人隐私信息;56.56%担心进出轨迹被记录,侵犯隐私;46.72%担心拍摄内容可能被泄露;30.33%认为公共区域监控设备应由有关部门或物业统一安排。

  调查结果同时显示,有64.09%的受访者认为安装门前监控设备时应设置显著提醒,说明摄像头位置及拍摄范围;56.76%的受访者认为安装监控设备前应征得其他住户同意;48.26%的受访者认为摄像头不能拍摄到其他住户进出。

  有受访者认为,只要拍摄角度选取适当,安装监控设备与个人隐私保护并不冲突。

  调查概述:南都大数据研究院于3月20日-21日就此话题发起网络问卷调查,回收259份有效样本。其中男性受访者占35.91%,女性占64.09%;61.39%的受访者与家人同住,20.46%独居,16.22%与他人合租。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信息权益。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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