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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优游ub8登录网    发布时间:2023-11-21 07:53:37

11月8日10时,三中院召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贯彻落实《民法典》《消防法》 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各位关注北京三中院的网络直播。北京三中院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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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8日10时,三中院召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贯彻落实《民法典》《消防法》 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各位关注北京三中院的网络直播。北京三中院召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贯彻落实《民法典》《消防法》 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精选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案例,围绕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聚焦火灾事故防范要点,关注火灾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希望以案例警示的方式提醒公众防患于未“燃”,再次敲响安全问题的警钟。

  正值冬季,天气严寒干燥,群众生产生活用火、用电、用气需求显著增多,易燃风险因素也随之增加。俗话说,水火无情,若发生火灾,高温高热、有毒烟气、建筑坍塌等可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及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

  近年来,北京三中院始终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安全发展的要求、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和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立足审判职能,凝聚多方力量,以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为出发点,以司法保护引领为立足点,以凝聚防范火灾共识为目标点,深入贯彻落实《民法典》《消防法》,认真负责处理好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努力在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实践中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安全需要。

  在“全国消防日”即将来临之际,我们在这里举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贯彻落实《民法典》《消防法》 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精选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案例,围绕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聚焦火灾事故防范要点,关注火灾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希望以案例警示的方式提醒公众防患于未“燃”,再次敲响安全问题的警钟。

  出席此次新闻通报会的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民一庭庭长陈晓东。

  习强调,要从始至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在真实的生活中,火灾等事故的发生虽为偶然,但水火无情,火灾若发生,常常会造成重大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其后果触目惊心。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重于泰山,正如所强调的,公共安全是社会安定、社会秩序良好的重要体现,是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因此安全问题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本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重要部门法,以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及地方性消防法规为配套规范的消防法律规范体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过关于火灾事故纠纷处理的典型案例,为处理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提供了遵循和指引。

  作为首都中级人民法院,三中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在审判实践中处理了诸多因火灾引发的相关案件。案件虽结,伤痛犹在。弥补性赔偿只是处理问题的一个方面,防微杜渐才能避免重蹈覆辙,在依法处置个案纠纷之外,三中院希望能够通过本次新闻发布会,以案例警示的方式,防患于未“燃”,敦促相关主体承担起管理维护责任,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远离火灾危险,充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党中央安全发展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目标,要求实现安全发展。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推动安全发展,强调要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由此可见,安全是发展的基础,发展和安全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需要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方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防范火灾事故是安全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落实党中央安全发展要求的重要一环。习针对重大火灾事故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从始至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火灾事故的教训深刻,代价惨重,落实安全发展、防范火灾事故刻不容缓。

  二是贯彻安全理念,满足人民群众的安全需要。落实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理念,归根到底还是要落实到人民群众的权益保障与维护上去。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我国在施行《民法典》的同时还颁布了以《消防法》为代表的专门性法律以及一系列其他规范。《民法典》和《消防法》是开展消防工作的根本遵循,也是保护人民群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三中院坚持安全理念,全面做好《民法典》《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保障和维护人民权益。

  消防安全事关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在处理涉火灾事故案件中,三中院始终将司法为民落实到保护人民、制裁违法、定分止争的审判工作中去,将司法公正落实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去。三中院全体干警始终筑牢为民信念,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人民服务,牢记“法治为了谁、依靠谁、保障谁”,合法依规处理涉火灾事故案件,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三是落实工作职责,维护好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三中院深刻认识维护消防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主动扛起责任,扎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到审判、宣传、调研一体推进,着力维护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为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发挥积极作用。

  目前,消防安全传统风险和新业态带来的新风险相互交织,火灾致灾因素逐渐增多。面对这些现实挑战,现行消防法律和法规对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更需要在审判实践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更需要通过司法审判工作维护。只有法律关系厘清、法律责任落实,才能够让消防法律和法规得以贯彻,才能真正为火灾事故防范责任人敲响警钟,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三中院积极面对实践挑战,落实职责使命。院庭领导履职尽责,依法对重点案件监督管理。同时通过审判委员会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等平台,组织法官学习最高法院指导意见,引导法官准确适用《民法典》《消防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多措并举,切实提升审判质量和效果。

  一是依法依规办案,确保法律责任落到实处。三中院始终以审判工作为抓手,全面贯彻落实《民法典》《消防法》,依法依规办理涉火灾事故案件,确保法律责任落到实处。综合目前案件审理情况,可以总结出涉火灾事故案件的三大特点:一是涉及的法律关系多,二是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大,三是造成的负面影响广。

  具体而言,第一个特点的产生原因主要在于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具有滞后性,受证据有限等条件制约,引发火灾事故的原因有时难以查清。且发生火灾灾情的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常常并不一致,甚至会出现多次转租的情况,有时还存在违规建设的问题,因此导致法律关系复杂,责任认定困难。关于第二个特点,由于火灾事故常常导致非常严重的人员受伤或死亡与财产损失。特别是当人员受伤或死亡后果发生,当事人之间更加易产生对立情绪,导致纠纷处理难度加大。针对第三个特点,目前社会公众对于安全问题较为重视,若发生重大火灾,可能引发网民广泛讨论,责任人在火灾事故防范中的缺位将造成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

  面对涉火灾事故案件存在的特点,三中院充分研究《民法典》《消防法》中关于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等相关规定,依托专业法官会议和大量案例分析,条分缕析明确法律关系。在房屋租赁及管理、电器、燃气等操作合规性问题编织出的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框架内,确定责任主体,落实法律责任,实现对受灾对象的赔偿、对责任主体的警示教育。

  二是法理结合情理,融入核心价值观的指引。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最终产品,也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实现过程。司法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也不能仅仅是对裁判结论形成过程的公式化阐述,还需要做到释明法理、融入情理并重。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既要对案件事实予以充分认定,又要对适用法律规范的依据进行充分阐释,实现法理与情理的贯通运用。

  根据《民法典》《消防法》的精神,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因此,在处理涉火灾事故案件的过程中,更需要充分融入和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作用,以推动实现预防的目标。实际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对司法裁判具有价值引领作用,也是检验司法裁判结果正确与否的价值标准。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其本身即是“法治”精神最具代表性的载体之一,其裁判结果必然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在定分止争的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教化作用。

  一是扩宽宣传口径,多元传播延伸司法效能。处理纠纷不是目的,防患于未“燃”才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三中院依托线上线下宣传平台,通过普法教育、案例解读等方式,以多元传播的方式主动延伸司法效能,发挥涉火灾事故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消防法律和法规深入人心。

  具体而言,三中院充分的利用线上宣传的特点,发挥新媒体互动式宣传的作用。依托本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系列涉火灾事故案例,警示公众注意电动车安全风险隐患、楼道堆放杂物造成火灾等问题。并通过录制普法公开课等形式,生动宣传、解读消防法规,向公众传播消防知识。

  与此同时,三中院审理的自建楼飞线充电引发火灾致伤亡案件、楼道堆放杂物引发火灾案件等一系列涉火灾事故的典型案件得到了法治日报、光明网、北京日报、澎湃新闻等多家新闻媒体的报道,相关案例在北京广播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播出,起到以一案带一类案,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二是强调主体责任,引导责任方面自觉担当。秋冬季节到来,群众用火用电用气的需求明显地增加,火灾风险持续加大。为人民生命安全、社会长治久安守好消防安全防线,更需要各方面主体提高安全意识,压实消防安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综合过往发生的涉火灾事故案例不难发现,消防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消防责任主体也是多方面的。居民自身即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居民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范,避免电动车违规充电,不要在楼道堆放杂物,不要违规操作燃气灶等带有一定危险性的厨房用品。其次,物业公司在防范火灾事故中也承担着重要职责,本次通报会的案例中即有因物业公司未对消防设施尽到全面管理、维护义务而需承担对应责任的教训。另外,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拥有相对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各方不应出租、承租未经消防验收及审核的违规建筑。特别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餐饮业经营者作为需要常常使用燃气的主体,应主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操作维护人员培训、配备检测设备、对使用的燃气灶具等进行日常经常性检查,实现安全经营。

  三是加强风险防范,消除火灾事故发生隐患。11月9日是全国消防宣传日,这一天的日期与火警电线相同,本次新闻发布会选择在全国消防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召开,也还是为了再次提醒各方加强风险防范,消除火灾事故发生的隐患。

  借此次新闻发布会的机会,三中院提示警醒我们关注两个“风险点”,做到四个“不”。首先,关注两个“风险点”。一是防范取暖用具起火的风险点。天气变冷,居民在使用电暖气、电热毯、电炉子等设备取暖时,应采用有自动控温断电功能的合格产品,并做到人离关火断电。二是防范电器设备起火的风险点。秋冬季电器火灾增多,要注意安全用电,严防电气线路老化破损、私接乱接及超负荷用电引发火灾。

  与此同时,做到四个“不”。一是不违规操作厨房用具。厨房用火不可避免,厨房也因此成为火灾易发的场景,更必须要格外注意操作安全。二是不使用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设备老化应按时换维修,排除设备隐患,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一拖再拖。三是不堵塞消防通道。严禁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堆放杂物,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违规设置地桩和停放车辆堵塞消防车通道,如因堵塞消防通道造成救援困难,行为人需因此承担对应法律责任。四是不进行电动车违规充电。新闻媒体多次报道,电动车室内充电、飞线充电等违规充电行为已经引发了诸多重大火灾伤亡事故,后果触目惊心。在此也提醒各方,如因违规充电造成别人的生命、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行为人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望大家以案为鉴,避免电动车违规充电行为的发生。

  本次通报的典型案例包括:3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2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件生命权纠纷案件。这六个案例坚持人民立场、着眼安全大局、传递司法正能量,分别诠释不一样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审理概况如下:

  在“在燃气灶爆燃致伤损财案”的审理中,出租方明知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却未能履行核实和消除燃气灶安全风险隐患的义务。承租方发现涉案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采取了以点火棒引燃燃气的危险行为。出租方提供的燃气设备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承租方缺乏防火消防意识,双方均应当对火灾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旨在提示各方自觉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牢记消防常识,及时排除房屋燃气设备隐患。

  在“违法建设后出租房屋失火”的审理中,在引发火灾的电器不明的情况下,一方面考虑到承租人作为涉案房屋及电器的实际使用人和控制人,对于火灾隐患的消除更具备现实条件及较高义务。另一方面考虑到出租人所出租的涉案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及审核,可能因此导致火灾损失扩大。故双方均应承担对应责任,本案旨在警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出租人切实承担消防安全的社会责任。

  在“送气检修过程中气瓶间闪爆案”的审理中,送气工对气瓶及软管检查、处置时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由于通风不良,近处有点燃的煤气炉,因此气瓶间发生闪爆。本案系因液化气检修与使用的过程均不规范相结合引发的事故,旨在指引液化石油气从业者切实提高社会责任,确保经营行为合法性、规范性、专业性。同时敦促公众规范使用液化石油气,增强防火和安全意识。

  在“使用农场场地建库房出租引发火灾案”的审理中,承租库房者对其安装的充电柜疏于管理导致发生火灾,应承担主要责任;出租土地方将农场场地出租、转租给他人用于库房建设,亦疏于履行相关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库房加盖方对库房的消防安全也负有相应管理和监督责任。相应主体对火灾损失均存在过错,应分别承担对应责任。本案旨在提示参与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避免人身和财产损失。

  在“燃气软管脱落导致饭店火灾案”的审理中,某储罐站依约定对钢瓶和供气系统负有定期安全巡检和每次供气时安全检查的义务。同时,餐厅经营者也负有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操作维护人员培训、配备检测设备、对使用的燃气灶具、软管连接是否牢固等进行日常经常性检查的义务。双方对于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应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旨在提示餐饮行业从业主体、燃气供应主体提升消防安全隐患防范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经营。

  在“商业办公与人员居住混用一房火灾致死案”的审理中,火灾事发时消火栓、消防喷淋系统未能正常运行。物业公司作为案涉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实际控制人,未对消防设施尽到全面管理、维护义务,其工作人员亦处置不当,应承担对应责任。承租房屋的公司、居住在该房屋的个人因未尽到管理义务,亦应承担对应责任。本案旨在提示加强对租赁和居住使用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担负起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

  本次通报的六个典型案例,是三中院以贯彻落实《民法典》《消防法》为基点,用尽心思挑选出的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例,体现出三中院在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司法实践。

  下一步,三中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的重要论述精神,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探索建立有效化解火灾引发的纠纷、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的长效机制,为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凝聚防范火灾共识贡献法院力量,也希望媒体朋友对我们的工作一如既往地给予支持和关注!

  徐某承租晋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房屋,2021年9月,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徐某被烧伤,涉案房屋及物品亦受损。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的原因系徐某在使用点火棒点燃燃气灶的过程中发生爆燃所致。该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至爆燃事故发生时已逾十几年未更换,事故发生前,徐某亦向晋某反映过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现徐某起诉要求晋某、某燃气公司、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生效判决认为,徐某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在发现涉案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反而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这一极具危险性的行为,导致事发时其在使用燃气灶过程中发生爆燃,进而引发此次火灾事故,导致自身受伤的后果,徐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当对此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晋某系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自购房至爆燃事故发生时晋某未对燃气灶来更换。晋某作为房屋实际权利人,负有对房屋内设施设备能够安全使用的保障义务,但其提供的燃气灶具已使用年数的限制过长,增加涉案房屋的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且在徐某向其反映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晋某亦未履行核实和消除燃气灶安全风险隐患的义务,故晋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燃气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燃气安全使用进行了安全巡检,燃气灶设备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物业公司亦及时组织现场救助等工作,现无证据说明燃气公司、物业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故判决:徐某对火灾事故承担70%的责任,晋某对火灾事故承担30%的责任,燃气公司、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患生于所忽,祸起于细微”。生活中,燃气灶打不着火的情况并不少见,多数人不知晓家用燃气灶具也有“保质期”,而是采用打火机、点火棒点火等“小妙招”作为救急措施。但上述救急措施及使用超过期限的灶具行为并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案系因燃气灶具不正确使用引发火灾的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假使本案中有任何一方自觉遵守《民法典》《消防法》,牢记消防常识,则本案事故即可能避免。徐某作为承租人,在发现房子燃气设备存在隐患时,应避开使用,或采取符合消防安全的措施处理解决;晋某作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负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和责任,如相关燃气设施设备存在老化或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风险隐患,应及时维修更换,不可拖延处理,推卸责任。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双方都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原则的指引,尽到注意义务,把消防安全放在第一位,切不可掉以轻心而酿成大祸。

  薛某取得某三层商业用房所有权后,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即加建了四层和五层。2020年,薛某将该建筑出租给某公司作为个人工作室。2021年,该商用房内发生火灾,造成四、五层主体建筑、内部装修物品等不同程度受损。根据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和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点系四层东侧沙发位置处,该处位置附近有电视机、音箱等电器;四层东侧墙壁中部电视机烧损较重,东墙北侧亦存在烧毁严重仅剩内部电器残骸的金属框架,火灾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用火不慎和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现薛某就火灾损失向某公司主张赔偿。

  生效判决认为,根据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和火灾事故认定书,本案现有情形不能排除现场使用电器引发火灾的情形,且起火点附近放置电器双方均有,本案现有条件无法认定具体引发火灾的电器系何种电器及属于哪一方所有。在此情形下,本案起火点附近放置有某公司的电器设备,且某公司作为事发前涉案房屋及房屋内电器设备的实际使用人及现场控制人,对于火灾隐患的消除更具备现实条件及较高义务,故其对于本案火灾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过错。薛某作为出租人,亦不能排除其自行提供的电器设备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且涉案房屋四层未经消防审批,薛某亦未举证证明其自建部分通过消防验收及审核,故客观上亦不能排除由此导致火灾损失逐步扩大的情形,故薛某一方对于火灾所引发的损失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在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进一步明确引发火灾的具体原因的情形下,双方应就火灾引发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在无法将本案火灾原因锁定于电气线路抑或用电器故障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就火灾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房屋所有权人私自加建房屋,该自建部分未经消防审批验收;房屋承租人是火灾发生时房屋的使用人和控制人,对房屋内电器设备及电气线路负有更实际的管理职责,故双方均应对火灾发生及损失的扩大承担部分责任。本案在现有证据基础上,从法治原则的方面出发,结合现行法律规定,综合考量房屋所有权人及实际控制使用人对于火灾发生的责任及预防义务,对本案责任进行公平分配。从而敦促民事主体依法依规从事民事活动、恪守消防法等法律和法规中的防火义务,对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出租人切实承担消防安全的社会责任起到警示作用。

  案涉房屋起火时张某、曹某在房屋内居住。物业甲公司接到消防检测器的报警后前往救援。到场时,张某已自行从房屋逃出,曹某未能离开。后曹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查,赵某系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性质为办公。李某以个人名义向赵某租赁涉案房屋作为乙公司办公场所,张某系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房屋由张某、李某、曹某、陈某共同居住。其中,曹某与陈某系情侣关系,陈某、李某系乙公司员工。事发时,起火点处有乙公司堆放的货物,丙公司系涉案小区的开发商。因曹某死亡,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其他各方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8万余元。

  生效裁判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由于消火栓内无水,导致消火栓、消防喷淋系统未能正常运行。案涉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已由丙公司移交给甲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丙公司存在过错。物业甲公司未对消防设施尽到全面管理、维护义务,其工作人员处置不当,导致火情未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及时控制,应承担相应责任;案涉房屋为乙公司经营活动场所,乙公司有对房屋进行管理的义务。其堆放的货物客观上增加了火势加大的可能性,作为货物管理人对火灾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案涉场所长期处于商业办公及人员居住的混合状态,张某、陈某作为居住人员未能尽到对房屋的相应管理义务,二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曹某作为居住人对于涉案房屋亦应具有一定程度管理义务,其对自身死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赵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将房屋出租时配置有烟雾报警器和消防喷头,符合办公用房的相应消防标准,不应承担责任;李某已较长时间未在房屋内居住,与火灾的因果关系已经阻断,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对于曹某死亡的相应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30%的责任,乙公司承担40%的责任,张某承担10%的责任,陈某承担10%的责任,曹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乙公司将房屋作为经营活动场所,疏于对房屋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堆放的货物在客观上增加了火势加大的可能性,其行为与火灾的发生存在较大关联;甲公司未对消防设施尽到全面的管理、维护义务,且其工作人员处置不当,导致火情未能在短时间之内及时控制,希望其加强对相关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规范对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切实尽到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义务;张某、陈某作为在房屋内共同居住的人员,未尽到对房屋的相应管理义务,亦应承担对应责任。通过本案,法院希望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居住人能引以为戒,加强对租赁和居住使用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担负起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

  问1:出租人在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审批的情况下,进行房屋建设和出租。其所出租的房屋不符合消防要求,若发生火灾事故,出租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如果出租人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径自建造房屋,并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租赁期间因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导致火灾发生或扩大的,出租人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其作为房屋建设者还可能受到罚款等处罚。

  问2:在涉火灾事故案件中,物业公司可能需要履行哪些义务,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本次通报的案例中即存在类似情形,物业公司接手小区内消防设施后,对相关消防设施本应负有全面管理、维护的义务。但火灾发生时由于消火栓内无水,导致消火栓、消防喷淋系统未能正常运行,造成火灾事故损害后果扩大。对此物业公司显然应当承担对应责任。

  鉴于时间关系,如果各位媒体朋友有问题需要采访,可在通报会结束后,与我们负责新闻宣传的工作人员联系。

  下一步,三中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发展的要求,继续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具体环节,不停地改进革新、丰富宣传形式,积极传播更多与安全生产、生活相关的典型案例,充分的发挥司法案例对人民群众道德思想和社会风尚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群众安全意识,用法治力量筑牢高水平发展的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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